明明是一場森林大火,卻成了這些街道干部瘋狂分錢的機會,忙活不到兩天,就有5100元到手。按照公務員管理相關規(guī)定,街道干部參與搶險救災不能發(fā)放津補貼;但這樣的條條框框,在泛濫的假發(fā)票下毫無意義,要組織各種票據以其他名義發(fā)放,簡直易如反掌。
街道之所以要在火災后發(fā)錢,首先是的確有錢,然后是不分白不分。讓人不解的是,一個街道辦怎么就有那么多“閑錢”可發(fā)?這些錢的來源是什么?是私設的小金庫呢,還是需要“突擊花錢”的預算超額?可以肯定的是,這里面的每一分錢都是來自納稅人的民脂民膏,而如此中飽私囊,更是顯而易見的貪污腐敗行為,理當被嚴厲追究刑責。然而,在我們的文化里,對于此類腐敗行為,“只違紀不違法”是常見的處理方式,本次亦不例外。
因為市民反映強烈議論紛紛,無論街道領導怎么斥責“完全是造謠”,終究還是被查了?墒沁@處理的結果卻簡直莫名其妙:區(qū)委決定免去陳玖霖草街街道黨工委書記、胡平草街街道辦主任職務,同時,兩人繼續(xù)以副書記、副主任職務主持工作。如果說以前對違規(guī)官員的很多處理都只是待遇不變地換個崗位而已,那么這兩位,崗位都不用換,直接換個官名即可。
這與其說是處理,不如說是包庇縱容,明顯違反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的規(guī)定。眾所周知,使用虛假發(fā)票套取財政資金、濫發(fā)獎金補貼等行為,在審計署的審計報告里幾乎年年都會出現。在濫發(fā)獎金補貼的官場慣例中,草街街道以撲火有功的名義濫發(fā)補貼當然只是小事一樁,為了平息眾議才有必要適當處理。不過,既然純粹是“為處理而處理”,當然做做樣子就行了。對于草街街道來說,有了這樣的上級“鼓勵”,下次有機會分錢一定還是會分的。既然“小金庫”沒人查,預算超額也沒人管,手里有“閑錢”干嘛不分呢,充其量分得秘密一點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