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不到位,必須要有到位的問責去倒逼,希望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等激活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等行為的問責權。
據(jù)報道,有律師因原廣東省計生委沒公開2012年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及使用情況,去年將之告上法庭。近日,廣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廣東省衛(wèi)計委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政府部門在當?shù)剌數(shù)舯粡V泛關注的官司,此前并不多見。
廣東省衛(wèi)計委輸了官司,至少說明其此前在信息公開方面,存在很大問題。而像這樣的并非個例,據(jù)昨日《新京報》報道,一份關于49個國務院部門和29個省區(qū)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顯示,“更新不及時”、“公開渠道單一”、“公開的信息群眾不關注、群眾關注的信息不公開”成為三大共性問題。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固然有法律規(guī)定籠統(tǒng)、保密傳統(tǒng)濃厚、公開范圍不明、法規(guī)效力層級有待提升等。但一個最為淺顯而重要的道理不容忽視——無問責則無執(zhí)行力。信息公開問責機制去哪了?對信息公開不到位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該怎么追責?
從制度來看,并不乏這方面的規(guī)定。比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9條,規(guī)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評議制度,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首先要面臨公眾和社會的負面評價和譴責,這屬于政治道義責任的范疇。
其次,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可能會承擔法律責任,即在行政訴訟中敗訴,并進而可能要付出行政賠償。除此之外,信息公開義務履行不到位,構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guī)定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濫用職權、作風懈怠等情形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分,承擔行政責任;對于觸犯《刑法》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問責機制,當然仍有很多問題,比如過于籠統(tǒng),缺乏細化的可操作性等,但即便在這樣的條件下,如果有關部門“當真”起來,也不至于出現(xiàn)像廣東省衛(wèi)計委和不少行政機關一樣完全拒絕公開的情形。因而,問責制度缺陷只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實踐中很少將這些問責機制當回事,也極少嚴格按照問責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追責。廣東省衛(wèi)計委輸?shù)艄偎,已?jīng)很罕見。但就算如此,也并未聽說相關部門有具體人員被追責。
如果政府信息公開不到位,總是沒有到位的問責去倒逼,也就難怪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某種意義上成為撥一下才動一下的“算盤珠子”了。
昨天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再次強調(diào)要加強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舉報調(diào)查處理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監(jiān)督保障機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5條,明確賦予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等行為的問責權,相關部門必須先激活這些問責權,才能確保信息公開不在一些地方或部門成為形式。(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