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fā)言人昨天通報,深州監(jiān)獄越獄逃犯王振輕在其原籍河南鄲城縣被抓獲歸案。(9月25日《京華時報》)
王振輕越獄次日,鄲城警方就派出工作組入駐王寨村,找到王振輕的妻子等親屬,對家屬做工作。9月23日晚,警方工作組從家屬處獲悉,王振輕已逃到寧平鄉(xiāng)盧廟村一個親戚家,警方據(jù)此在盧廟村將其抓捕。
這讓我想起前幾天議論得沸沸揚揚的“大義滅親”之爭。
前不久,由于刑訴法大修,其中提出除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親屬有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有學者在贊揚這一規(guī)定的同時,進而全面否定大義滅親。其實,傳統(tǒng)文化中固然有“親親相隱”之說,但從來沒有否定大義滅親,而且認為,這是一種比“親親相隱”更難能可貴的精神。春秋時衛(wèi)國大夫石碏為了幫助剛即位的衛(wèi)桓公,設計除掉了莊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為非作歹的兒子石厚。史家贊揚石碏的“大義滅親”之舉。王振輕的妻子向警方舉報丈夫的藏匿之處,這種行為雖然違背親親相隱,但卻應該得到贊揚。如果此時要以親親相隱來代替大義滅親,不僅難以得到贊揚,而且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應該說,刑訴法此次關于近親屬“可拒作證”的規(guī)定根本談不上顛覆大義滅親,其所支持親親相隱的做法也有著嚴格限制。首先規(guī)定了近親屬“可拒作證”的案件是一般案件;其次,刑訴法規(guī)定的“可拒作證”是指在法院開庭時,作為證人的近親屬可以拒絕出庭作證,至于在公安偵查階段,近親屬是無權拒絕回答公安部門的詢問、取證的。而且,所謂“可拒作證”?法律并不禁止他們作證,如果他們覺得實現(xiàn)正義比維持親情更重要,或者覺得把犯罪親人扭送公安機關投案,不僅不是“大義滅親”,而是“大義救親”,那么我們就更應該獎掖這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