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3天16個航班遭“詐彈”密集威脅,雖然沒有直接威脅乘客的生命,但已然嚴重擾亂了飛行秩序和安全,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財產(chǎn)損失。如果加上此舉導致公眾對航空運輸安全可能產(chǎn)生的不信任,民航業(yè)遭受的損失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加重處罰嗎?
據(jù)新華社5月18日報道,17日下午,北京、廣州、重慶、深圳多地飛往上海的航班受到恐怖信息威脅,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飛機因此備降、返航或者重新安檢。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查證,上述均為虛假恐怖信息,43歲的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兩小時內(nèi)被抓獲。
就在5月15日,剛剛有5架航班遭受類似恐怖威脅,當時還有專家表示如此數(shù)量的航班在同一天遭恐嚇信息是“世界首次”,而這一“紀錄”僅僅保持了兩天。
此前,我國也發(fā)生過一些航班被虛假恐怖信息威脅的事情,但3天16個航班受威脅的頻率實在令人震驚。眾所周知的是,國內(nèi)航班的準時率已飽受詬病,如果再放任“詐彈”頻發(fā),航空運輸只怕愈發(fā)要讓人“敬而遠之”了。這對整個航空業(yè)來說,都將是巨大的考驗和挑戰(zhàn)。
目前,這兩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均已被警方抓獲,但有關(guān)他們?nèi)绱诵袨榈脑蛏形从忻鞔_說法,而從以往經(jīng)驗來看,無外乎“悲觀厭世報復社會”、“為求干大事的快感”、“開玩笑鬧著玩”、“私人恩怨”之類。相比航空公司的損失、乘客的延誤、飛行秩序的混亂等嚴重后果,這些原因總是顯得十分輕佻。
遭遇這樣的恐怖威脅,航空公司別無選擇,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也只能返航重新檢查,因為乘客生命是天、飛行安全是天。然而,對于個別人閑極無聊或者純屬泄憤的行為,相關(guān)方面難道只能“自認倒霉”嗎?為什么一些人會如此肆無忌憚地制造航班“詐彈”?怎樣才能遏制航班“詐彈”頻發(fā)的局面?
專家的意見很明確,一些人之所以會開個玩笑甚至打個賭都敢打電話威脅航空公司,蓋因處罰太輕。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來看,航班“詐彈”的案件均以第291條第二款進行處罰——“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彼痉▽嵺`中,類似案件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處的罰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數(shù)行為人只是被處以行政拘留數(shù)天。與此同時,我國1996年起實施的《民航法》對虛假信息威脅航空器的行為并沒有細致的條款和解釋,這也造成了有關(guān)部門在處罰、判決類似案件時缺少法律依據(jù)。
相比之下,國外對類似案件的處罰相當嚴苛,美國紐約州對于此類行為可處以20年及以上監(jiān)禁,罰金也是20萬美元起。有的國家一旦危及飛行安全的罪名成立,行為人可能面臨終身監(jiān)禁。
對于重典是否有用,最好的例子莫過于治理酒駕。數(shù)年前,幾起嚴重的因酒后駕駛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發(fā)了關(guān)于處罰過輕不足以震懾酒駕行為的質(zhì)疑。幾經(jīng)討論,《刑法修正案(八)》終于將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納入犯罪。而這一做法收到了理想的成效,酒駕案件大幅度降低。
此番3天16個航班遭“詐彈”密集威脅,雖然沒有直接威脅乘客的生命,但已然嚴重擾亂了飛行秩序和安全,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財產(chǎn)損失。如果加上此舉導致公眾對航空運輸安全可能產(chǎn)生的不信任,民航業(yè)遭受的損失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難道不應該加重處罰嗎?
如何加重處罰,比如,這種行為是否有設(shè)立獨立罪名的必要,哪些情況算是“造成嚴重后果”,一次恐嚇多架航班在量刑上該怎么算,在處罰力度上如何與國際接軌等等,這些都有待相關(guān)部門盡早討論并提上立法日程。
在航空運輸發(fā)展迅速、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乘飛機出行的背景下,對航空業(yè)和相關(guān)部門來說,保障安全無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責任和義務。而對那些動輒拿別人生命開玩笑、視公共安全為兒戲的人,法律絕不能姑息更不該姑息。(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