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連續(xù)發(fā)生了若干起個人極端暴力案件,嚴重威脅了公共安全,制造了社會恐慌氛圍:7月20日,山東殘疾男子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引爆炸藥;23日,北京兩名駕車男子與一推童車女子發(fā)生爭執(zhí),其中一人竟將一名熟睡中的2歲女童,活活摔在地上;26日,黑龍江省海倫市聯(lián)合敬老院被縱火,致11人死亡,起因竟是兇手懷疑自己的200元被盜而惡意報復。
戾氣四溢,動輒打殺,乃至使用爆炸、縱火等極端犯罪手段嚴重威脅公共安全。這種極端暴行雖是偶發(fā),卻社會影響惡劣,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以及輿論的譴責。7月25日,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要求:始終保持對暴力恐怖活動、個人極端暴力犯罪、涉槍涉爆等嚴重刑事犯罪的嚴打高壓態(tài)勢;對實施個人極端暴力行為的犯罪分子都必須堅決依法嚴懲,要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絕不手軟,在全社會形成共同譴責極端暴力犯罪的輿論環(huán)境。
然而,網(wǎng)絡中卻有一些聲音,片面強調(diào)個別兇手施暴的“外在原因”,或稱兇手的訴求未得到滿足,或稱政府處理不夠妥當,為極端罪行的“合理性”做辯解,乃至公然叫好。就連持槍作案10起、打死10人的劫匪周克華,去年8月被重慶警方擊斃時,還是有人企圖把他描繪成社會制度的“受害者”,為他涂上一層梁山好漢式的油彩。這嚴重逾越了法律的底線,混淆了起碼的是非對錯。
當事人即便有天大的冤屈,無論如何不能用違法的暴力手段吸引關(guān)注、表達訴求;當一個人選擇用爆炸、縱火、鬧市砍殺無辜的手段搞所謂“維權(quán)”時,他就從一個受害者變?yōu)榧雍θ恕=衲?月7日,廈門市民陳水總因不滿自己的退休手續(xù)未及時辦理,竟然在人群擁擠的BRT公交車里實施縱火,結(jié)果共造成47人死亡,死者幾乎都死狀慘烈,不少受害者還是當天高考歸來的年輕學生;他們何辜何過,要成為陳水總所謂“維權(quán)”的祭品?這種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嚴重危及不特定公眾安全的行為,是徹頭徹尾的“個人恐怖主義”。
當下,中國正處于轉(zhuǎn)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利益訴求錯綜復雜;但矛盾的解決,不能總是在個體的反社會行為發(fā)生后,而應仰賴制度紓解與個體理性維權(quán)。在社會管理方面,當聽取民眾訴求,提高社會管理水平,建立起常態(tài)化的權(quán)利保障機制,為公民的訴求滿足提供一個制度出口,在法治完善中,樹立全社會對法律的共同信仰。對個體來說,追求正義與公平,也該以守法為底線,應努力在法治軌道內(nèi)伸張權(quán)利,而非“以武犯禁”,追求“綠林好漢式的正義”,甚至不惜傷害無辜。
如果覺得自己有委屈,就可以不通過正當渠道解決糾紛,直接用極端暴戾的手段表達訴求,那法律就會形同虛設(shè),人人將生活在恐懼之中——在公交車上,在機場里,在超市,誰都可能是極端行為的下一個受害者,這個道理再明白不過。
為了愛我們的人,以及我們愛的人,大家必須共同譴責極端暴行,支持司法機關(guān)的依法嚴懲,共同維護法律底線,在這個問題上不容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