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家交由前新光醫(yī)院副院長黃芳彥保管的80多件珠寶,在吳淑珍同意下,已全數(shù)被特偵組查扣。吳淑珍要救兒子,又要“營救”價值數(shù)億元新臺幣的大批珍寶,透過媒體放話強(qiáng)調(diào),珍寶中12枚5克拉名貴裸鉆都是她自行購買,擁有完整購買憑證,檢方拿她沒轍。香港中評社今天發(fā)表評論說,陳水扁家講出這種話,簡直是把全世界人都當(dāng)傻子,這套理論如果走得通,這世界上就沒有洗錢罪了。
扁家宣稱,吳淑珍手上握有這些裸鉆的“合法證明文件”,一秀出來,特偵組就無權(quán)沒入,遲早要發(fā)還給她。吳淑珍還催促特偵組趕快把珠寶拿給她勘驗,擔(dān)心檢方?jīng)]保管好,姿態(tài)高得很。
評論說,吳淑珍所謂的“合法證明文件”,不外乎購買憑證以及鉆石證書。這些文件僅能證明二件事,一、她這批鉆石的真?zhèn)、重量、成色;二、鉆石來源,例如向誰購買、購于何處。這是任何鉆石買賣都必備的證明,相當(dāng)于鉆石的“身分證”,與鉆石與是否合法取得完全是兩件事。
扁家自認(rèn),特偵組雖從黃芳彥手上拿到這批鉆石,但只要吳淑珍拿出保證書,檢方遲早要把鉆石還給吳淑珍。這種講法完全是騙外行人的,因為即使扁家的鉆石是企業(yè)贈與,要送這么貴重的珠寶,也一定要附上完整的“合法證明文件”,證明所送的鉆石購于何方?重量與成色?讓受贈者知道其價值。未來該鉆石交易時,也都要齊備這些文件,才能順利脫手。
所以,扁家這些鉆石不論是自己買的,或企業(yè)送的都一定會有“合法證明文件”。若是企業(yè)送的,會送這么貴重的物品,一定是有對價關(guān)系,百分之百是行賄。如果鉆石是自己買的,而買鉆石的錢是不法所得,鉆石一樣也是不法所得;并不會因為有合法購買證明,用不法所得去買的鉆石就變成合法。
評論還說頂級裸鉆因價值高,易于攜帶,一直是犯罪洗錢的重要工具之一。多年前,臺灣知名理律法律事務(wù)所資深法務(wù)專員劉偉杰,受公司委托保管美國“新帝”公司股票之便,卷走新臺幣近40億元,警方后來發(fā)現(xiàn),贓款除了部分匯往香港,另有部分購買大批鉆石、鉆表,攜帶逃亡。一些跨國性毒梟、金融犯罪、重大貪污以鉆石洗錢者更是比比皆是。
評論最后說,不止是珠寶,扁家的寶徠花園廣場、一品苑等豪宅若最后證明是用犯罪所得購買,即會遭到?jīng)]入、充公。扁家能不能拿回這些價值數(shù)億元的裸鉆,就要看檢方能否追出,裸鉆是用不法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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