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lián)合報》今天發(fā)表社論指出,陳水扁三度延押,已經(jīng)到了必須考慮改變訴訟策略的時間點。此前,他的訴訟策略著眼在無罪抗辯及開釋;今后的訴訟策略則應以面對判決及爭取特赦為計議。
社論說,此次延押使陳水扁的羈押期延長至9月25日,屆時一審可能已經(jīng)審結(jié)判決;即使尚未審結(jié),亦有可能再延押下去;依合議庭三度延押裁定的理路來看,陳水扁將從看守所提庭聆判的機率已在十之八九。所以,陳水扁今后似乎不必再在設(shè)法爭取開釋上徒耗心力,而應以面對判決及爭取特赦為計議。為爭取較有利的判決或為特赦鋪墊輿論基礎(chǔ),其關(guān)鍵皆在:向法庭認罪,向社會道歉。
合議庭三次裁定延押,皆指出陳水扁所涉為7年以上徒刑之重罪;倘若這是透露了法官的心證,則陳水扁其實就有數(shù)罪并處二三十年徒刑的可能性,何況他尚有被訴以最高處無期徒刑之罪。陳水扁此前操弄諸多手段以“干擾司法訴訟進行”,而使合議庭增添了必須延押的心證;倘若陳水扁在此判決的最后階段仍然不肯悔罪認罪,恐也將逼使合議庭依法以犯后態(tài)度惡劣而加重刑罰。而陳水扁現(xiàn)今唯一尚能影響法官的方法,就是認罪的誠意及良好的犯后態(tài)度;而不是污蔑、攻擊、羞辱、恐嚇法官,且毫無認罪悛悔之意。陳水扁難道還要繼續(xù)用那些戲弄法庭的手法,來探測法官們心證的底蘊?
社論指出,陳水扁可能被判有罪,亦可能被判重刑;連陳水扁自己亦有此種預感。假設(shè),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或二三十年有期徒刑;他將立即面對是否要上訴及是否要爭取特赦的困局。若要上訴,即不可能爭取特赦;反之,若要爭取特赦,即須首先放棄上訴。特赦是一政治舉措,必須斟酌社會感情的反應。陳水扁若在一審宣判前仍不認罪,難道社會能同意對一個不認罪者給予特赦?在想象中,陳水扁至少須以認罪道歉,放棄上訴,并作出若干政治承諾后,始有可能爭取特赦;反之,倘若仍是現(xiàn)今這種怙惡不悛的態(tài)度,社會大眾豈能同意特赦,而馬英九又豈有給予特赦的空間?
合議庭第三度延押裁定書,特別對陳水扁“干擾司法訴訟進行”的種種事實有所著墨;并稱“誠難想象如將之釋放,不知將以何種方式戕害司法,干擾審判”。這類的觀點已然超越了所謂羈押要件的例舉,而是從維護整體審判進行的最高法益著眼。事既至此,陳水扁的一切政治操作已然產(chǎn)生了玩火自焚的反效果。同理,陳水扁若再不向法院坦誠認罪,是否會迫使法官依法判以重刑?陳水扁若再不向社會懺悔道歉,會不會自絕了特赦的可能性?因為,法官只能斟酌陳水扁之“戕害司法/干擾審判”;但主流社會更將顧慮陳水扁的“蹂躪正義/撕裂社會”!
陳水扁將自己逼入了死胡同。即使他能動員城仲模等人到法院“侵門踏戶”,及發(fā)動蔡啟芳等人為他爭取開釋;但畢竟審判權(quán)不在這些人手中,而是操在合議庭的法官之手。陳水扁現(xiàn)在必須理性地意識到,他以干擾訴訟來爭取開釋的階段已經(jīng)過去,且全無成效;今后他所面對的將是判決與特赦的問題,而欲爭取有利的判決就必須以良好態(tài)度說服法官,欲爭取特赦則必須以認罪誠意感動主流社會。
社論最后指出,陳水扁在訴訟策略上所犯的錯誤,與他過去主政時期所犯諸多重大錯誤的形態(tài)如出一轍。其錯皆在逐末舍本、用奇舍正、尚虛棄實,只求一時急效而不計后果,沉溺于權(quán)謀而踐踏義理;過去他是如此操弄臺灣,如今他也這樣操弄司法。因而,他才會以法院外的深綠小眾為其訴求對象,而完全罔顧法庭及主流社會始是決定一切的關(guān)鍵因素。現(xiàn)在已經(jīng)證實,陳水扁在法庭外的戲法完全左右不了大局,他必須重新回頭面對法庭及主流社會。
陳水扁應當覺悟:法院不是城仲模開的,特赦也不是蔡啟芳等人說了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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