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崔永元怒懟范冰冰一事持續(xù)發(fā)酵。除了沸沸揚揚的個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價片酬,明星涉嫌通過“陰陽合同”公然偷稅漏稅等行業(yè)內幕也隨之浮出水面,成為引爆輿論的焦點。昨日,國家稅務總局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調查有關影視從業(yè)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6月4日《澎湃新聞》)
雖然目前事情尚未有明確結果,但是明星逃稅并不是無中生有的事情,之前的毛阿敏和劉曉慶就是前車之鑒,而今更加崔永元的爆料,娛樂圈逃稅并不是一個人的行為,而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xiàn)象,這一現(xiàn)象就暴露出相關監(jiān)管的缺失,明星采用陰陽合同逃稅,但是監(jiān)管卻不能搞陰陽,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完善監(jiān)管,加強法治,堵住明星逃稅的漏洞。
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jié)收入分配的重要稅種,本身就具有“收入越高、交稅越多”的再分配效應,依法納稅的公民的基本義務,對于明星而言,更是基本守則,可是卻有一些明星在具體工作中,想盡千方百計偷稅漏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陽奉陰違,由于明星片酬畸高,一直處于財富金字塔頂端,一旦偷稅漏稅往往數(shù)額巨大,給國家稅收帶來嚴重損失,不僅嚴重損害著法制威嚴,也損害著社會公平,是對國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蝕。
陰陽合同就是這樣,它是一種典型的偷稅漏稅手段,明星通過和劇組簽訂兩份合同,約定兩組片酬,一份金額較小的“陽合同”用于向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納稅;另一份金額較高的“陰合同”則實際約定雙方交易價格,這種方式嚴重違反著法律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第201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就是說,明星偷稅漏稅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而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依法進行調查核實,并且依法做出處罰。
明星偷稅漏稅,也暴露出相關監(jiān)管的滯后或者缺失,因此,對于明星偷稅漏稅,監(jiān)管不能后知后覺,應該將監(jiān)管的關口前移,從一而終地保持高壓態(tài)勢,不能時緊時松,不能陰陽不定,一方面加強對明星納稅情況的評估和調查,充分掌握明星的納稅情況,建立完善的納稅檔案,對高收入和高風險人員實施重點監(jiān)控。另一方面,適時公開明星納稅信息,通過輿論關注,形成群眾監(jiān)督,不妨借此機會對娛樂圈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大檢查”,大整治,清除痼疾。另外,將納稅情況納入明星征信系統(tǒng),一旦發(fā)現(xiàn)偷稅漏稅現(xiàn)象,不僅要依法追究相關明星責任,還要列入誠信黑名單,采取措施限制其演出活動,甚至終止其演藝生涯。通過這些維護稅法威嚴,維護社會公平。(中國臺灣網網友: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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