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向法院聲請返還“機要費案”扣押物,臺北地方法院去年10月初裁定拒絕返還,陳水扁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又在10月底撤銷原裁定,發(fā)回臺北地院更裁。陳水扁不服,向臺灣“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去年12月14日撤銷原裁定,將全案發(fā)回臺灣“高等法院”更裁。
報道稱,臺灣“高等法院”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陳水扁依相關規(guī)定所賦予的行政權范圍內,就有關安全、防務及外事的信息,有決定不公開的機密特權,并為相關機密文件的專屬持有人。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陳水扁聲請返還的扣押書證及供述證據,固然屬于“合法”扣押及訊問而取得,但于案件審理期間,已依“機密保護法”核定為絕對機密。
臺灣“高等法院”認為,聲請返還扣押物,應由聲請人說明是否妨害地區(qū)利益,如果聲請人未能合理釋明,承辦檢察官或受訴法院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相關規(guī)定處分或裁定。
報道稱,臺灣“高等法院”指出,陳水扁已就是否有妨害地區(qū)利益提出合理釋明,但原審未依相關規(guī)定加以審酌,僅以陳水扁核定相關證物為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為由,駁回聲請,顯然違背了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陳水扁提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應屬有理,因此撤銷原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