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26日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休職、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追訴期延長到20年。
臺空軍作戰(zhàn)司令部1996年發(fā)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前士兵江國慶隔年槍決,全案經“監(jiān)察院”2010年糾正后,重啟調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另認定江國慶遭刑求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不當取供,但由于所涉強制等罪嫌已超過追訴時效,檢方將不起訴處分。
此外,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guī)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到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10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呂學樟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據公務員懲戒輕重決定追訴期長短,草案規(guī)定,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到案件系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5年者,不得記過或申誡;已超過15年者,不得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或罰鍰;已超過20年者,不得撤職、休職或剝奪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