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臺北7月10日消息:臺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后,高雄市第一位申請保護令并且獲準的男性張某,因不堪妻子多次到其任教的學校鬧事,甚至妨礙他使用交通工具,只好再度申請保護令。而法官除了核準外,也特別指示轄區(qū)警員,如果這位悍婦再違反保護令,就將之視為現(xiàn)行犯徑行逮捕。
據(jù)中國時報報道,1999年,51歲的張姓男子因經(jīng)常遭王姓妻子毆打不堪忍受,提出驗傷單報案并申請保護令;由于這是高雄市第一宗男子申請保護令的案例,因此相當受矚目。
張姓男子申請的保護令獲準后,就和王女分居,不料事情沉寂不到二年,男主角又受到“河東獅吼”的威脅。
今年三月中旬到五月上旬,王女多次打電話到張姓男子任教的學校罵人,甚至直接闖入辦公室內(nèi)打人、摔東西,就連前來勸阻者也被罵得狗血淋頭。
此外,王女還扣留了張姓男子的摩托車駕照,并將張某父親的車鑰匙藏了起來,逼得男主角只好搭出租車或同事的便車,非常不便,不得不再度申請保護令。
第二張保護令除了限制王女不得接近張姓男子服務(wù)的學校二十公尺外,也不得有任何暴力及騷擾行為,同時勒令王女將證件及鑰匙歸還,并再三警告,再犯就當現(xiàn)行犯。
據(jù)了解,王女否認上述指控,辯稱是為了索取子女的教育費;但目睹施暴過程的校方人員出面指證,因此王女的說法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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