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已婚的臺灣蔣姓男子書面承諾“包養(yǎng)”林姓女子48年,并按月付10萬元(新臺幣,下同)零用金。兩人分手后,林姓女子提告主張蔣姓男子起碼得付她70萬元。法官認為,僅因交往、互有愛意時的“約定”就要男方負擔(dān)48年零用金,不合理,駁回林姓女子之訴。
蔣姓男子隱瞞已婚身份和林姓女子交往,交往期間簽立多紙“合約”;男方承諾2010年到2058年,每月付10萬元零用金,“若因任何因素或突發(fā)事故導(dǎo)致無法給付時,愿以本人名下資產(chǎn)支付”,并載明2011年結(jié)婚,沒結(jié)婚愿賠償市價5000萬的房子。
前年4月,林姓女子收到三本相簿,里面有她的裸照,她去電詢問蔣姓男子用意,對方表示“你不愿分手,只好把相片還給妳!边說“寄給你兒子,你這輩子就不用做人了!绷中张涌馗媸Y恐嚇,蔣被依恐嚇罪判刑三個月。
林姓女子后來提告索討零用金,主張雙方交往時,她工作不穩(wěn)定,蔣慫恿她辭掉工作,不料她工作一辭,兩人感情就瀕臨裂痕。兩人定有“終身定期金契約”,蔣起碼要支付她去年10月至今年4月的零用金70萬元。
法院認為,切結(jié)書定有到期時限,不屬于終身定期金契約,蔣也曾寄存證信函通知林姓女子要撤銷贈與契約,況且,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兩人在裸照事件后感情決裂,不可能結(jié)婚,蔣即無基于履行婚約而負擔(dān)相關(guān)生活費用的義務(wù),因此林姓女子索錢無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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