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林女與吳姓男友生下1子,全家人過著“有實無名”的家庭生活5年后,吳男與別人結婚,被控拋妻棄子,林女訴請法院確認兒子是他親生,要求男友須負扶養(yǎng)兒子義務。
法院依吳男和男童的DNA鑒定資料判決,確認男童是吳親生,吳男雖在法庭中表明已和家人討論,想帶男童回家照顧,法官評估雙方經(jīng)濟狀況和與兒子的親密關系,參考社工訪視結果,法官將男童的親權判給母親,男童在20歲以前,吳男每月須付1萬元臺幣扶養(yǎng)費。
林女提訴指出,她與吳姓男友在2007年生下一子,當時2人沒結婚,她曾要求吳一起到戶政所登記認領兒子,讓兒子有父親。吳表明只愿意簽保證書,保證會對林和兒子負責,但是拒絕認領。
林女說,兒子5歲前,男友常探視母子,全家人也常出游合照,就像是幸福小家庭,兒子也叫吳“爸爸”。去年男童5歲,林女才發(fā)現(xiàn)男友與別人結婚,她說,聽到消息后驚訝又心痛,回想當年男友的保證都是謊言,吳結婚后,也逐漸疏遠她們母子。
林女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要確認兒子和男友親子關系,并要求男友負起扶養(yǎng)兒子的責任。吳說,已與妻子討論,愿意接兒子回家照顧,也同意兒子扶養(yǎng)費,他會負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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