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鄧姓老板被控在公司倉庫多次猥褻、性侵女行政助理,女子先后告訴老板娘及同事,協(xié)商賠償和解,女拒領報案,老板被判5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指出,鄧姓老板在2006年間雇用一名女子擔任行政助理,在2010年2月期間,一連7次要求或強拉女助理到公司后方倉庫內,趁機猥褻性侵。
鄧姓老板多次道歉、保證不再侵犯,卻持續(xù)不斷騷擾,女助理員希望保有工作,以手機簡訊告知老板娘,老板娘保證不會再遭侵犯,但要求不得張揚,女助理因認為老板娘有意逼退她,而告知女同事。
老板娘不滿女助理張揚,提議給予賠償,要求自動離職,由老板出面與女助理簽立合約書,約定賠給新臺幣18萬余元,但女助理不想離職,也不愿和解,先簽立和解書,取得證據后,拒領賠償金,并向警方報案。
一審依強制猥褻及性交等罪,判處鄧男徒刑5年6月,鄧男及檢方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處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強制性交及猥褻罪部分得上訴、性騷擾罪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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