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余姓婦人幫丈夫作保租房子,后來丈夫在屋內上吊自殺,房子成了兇宅,房東以房子價值減損為由,向余婦求償,法院認定價值減損18%,判余婦賠償61萬元(新臺幣,下同)。
不過余婦人在事發(fā)后拒不出面,也不知去向,房東即使勝訴“也不見得拿得到錢”。
桃園法院調查發(fā)現,余姓婦人的丈夫邱姓男子,2年多前和妻子鬧意見而搬出去住,由妻子當租約的連帶保證人,邱租下一戶公寓,在租約未滿前,疑因欠債等問題,在租住處后陽臺上吊自殺,遺體隔了3天才被發(fā)現,尸臭四溢,鄰居議論紛紛,事發(fā)后,房東認為房子變成兇宅、價值減損,也很難賣,向余姓婦人求償。
法院審理時,余姓婦人沒有出庭,也未做任何答辯,法院查出她已搬離老家,不知去向。
法官檢視房屋租約,其中載明“房客應注意使用房屋,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過失造成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毀損應包括客觀價值的降低,因余姓婦人是連帶保證人,視同主債務人,房東主張她要為價值減損負責。
法院委托估價師針對房客在屋內上吊自殺鑒價,經比照鄰近區(qū)域房地產價值后,估價師認定變成兇宅后,房價折損18%以上,核算是61萬余元,法官以余姓婦人是租約連帶保證人,判她要為這筆房價減損費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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