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最高法院”27日審結(jié)高鐵及“立委”服務(wù)處炸彈案,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被告胡宗賢20年、朱亞東10年6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臺灣媒體報道,法院判決指出,胡宗賢對社會不滿,企圖通過制造災難、操作放空期貨獲利;他伙同計程車司機朱亞東,于2013年4月12日帶著炸彈搭乘高鐵從臺中北上,將兩個行李箱炸彈放在列車上,企圖炸毀臺北車站,并將另兩個行李箱炸彈放在時任“立委”盧嘉辰服務(wù)處前,所幸炸彈因設(shè)備問題皆未引爆。
案發(fā)后兩人潛逃大陸,當月14日在廣東落網(wǎng),隨后被押解回臺。檢方于當年6月對兩人提起公訴。
2014年1月22日,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胡宗賢想通過犯案影響股市及期貨牟利,一審依兩個共同殺人未遂罪,各判15年及10年,應執(zhí)行22年;朱亞東則判處12年。胡宗賢不認罪;同年4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時,胡宗賢一改不認罪態(tài)度,表示全部認罪,但主張應以殺人未遂一罪論處。法院改判胡宗賢20年、朱亞東10年6個月有期徒刑;2015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維持二審判決,但胡宗賢堅持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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