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鏈接】
“拆托”徐善偉,在得知金陵職業(yè)教育中心一處校區(qū)被確定為拆遷地塊后,即向該校原校長方靜行賄4.5萬元,以30萬元的低價取得了該地塊的承租權,并突擊搶蓋違章建筑1萬余平方米。隨后,徐又向包括白下區(qū)房產局原副局長楊三元在內的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41萬元,使上述1萬余平方米違章建筑作為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000萬元的拆遷補償,扣除行賄和建筑成本,徐獲利達2000余萬元。
拆遷領域已成為職務犯罪案件多發(fā)易發(fā)領域。江蘇南京市檢察院日前召開新聞發(fā)布通報,2009年,南京檢察機關共查辦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30件35人,占當年案件總數(shù)的25.2%。
“拆遷一線工作人員地位不高,但權力不小。”南京市檢察院預防處處長林志梅介紹,一線人員不僅掌握拆遷政策,而且對實際情況最為熟悉,在拆遷補償方面有很大的話語權,因此這類人員涉案較多!耙痪人員”數(shù)量較大,犯罪主體多元化,是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的顯著特點。此外,權錢交易、窩串案現(xiàn)象突出,手法隱蔽、犯罪形式多樣,也是此類案件的共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拆托”。林志梅介紹,這類人員的活動,使拆遷職務犯罪后果加劇。
“拆托”是近年來拆遷領域中出現(xiàn)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一般以拆遷戶“代表”或“代理人”的名義出現(xiàn),在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戶之間周旋,采用各種手段謀取不法利益。他們一方面是“地頭蛇”,當?shù)厝罕娙遣黄;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門中有一定人脈背景,別人談不下來的價格他們能談下來,別人“擺”不平的事他們能“擺”平,部分拆遷單位和拆遷戶也會主動請托他們辦事。通過對拆遷單位“抬”,對拆遷戶“壓”,“拆托”從中獲取補償差價,獲利相當豐厚。
分析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深層原因,檢察機關認為,“潛規(guī)則”盛行、操作不夠規(guī)范、人員管理教育弱化、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是造成拆遷領域職務犯罪多發(fā)易發(fā)的幾個主要原因。
拆遷操作不規(guī)范最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拆遷與管理部門職能不分,在實際運作中,拆遷辦與拆遷公司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拆遷人員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這樣,拆遷工作人員往往從拆遷調查、房屋丈量到拆遷安置補償“一竿子插到底”,拆管不分催生了腐敗。
還有一個不規(guī)范,就是拆遷具體內容不透明。目前,拆遷多數(shù)采取“談一戶、簽一戶、走一戶、拆一戶”的方式推進,為了“順利”拆遷,拆遷辦一般只是公開相關的拆遷政策規(guī)定,不公開被拆遷者的具體拆遷事項,這樣又給相關人員留下了較大的操作空間。
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翟建明介紹,針對城鎮(zhèn)拆遷領域職務犯罪,南京市檢察院反貪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整理出專題報告報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建議被采納并被吸收到《南京市市容管理條例》立法修訂中。
現(xiàn)行拆遷工作是在政府拆遷安置部門的主導下進行的,實質上,拆遷雙方除了行政關系之外很大程度上應是民事關系。為此,南京市檢察院建議,重新界定政府在拆遷工作中的職能,理順拆遷中的各方關系。最主要的就是減少政府對拆遷工作的介入程度,將拆遷公司真正從拆遷管理部門剝離出來。引入市場機制,發(fā)揮社會中介評估組織功能,限制拆遷工作人員權力,減少其受賄的機會。
南京市檢察院預防處認為,健全完善制度,是約束腐敗行為的有效方法,也是規(guī)范依法拆遷必不可少的舉措。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制定出內容詳細、可操作性強的征地補償標準,以便于實際操作。對評估方案、補償對象、補償金額以及標的物種類、規(guī)格與數(shù)量等信息,均應全面公開公示,實現(xiàn)“陽光拆遷”,確保群眾的知情權與參與權。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