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向大會做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王兆國說,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
王兆國說,現行刑事訴訟法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作了規(guī)定。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對非法證據的排除作出明確規(guī)定。據此,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guī)定。
同時,明確規(guī)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標準: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guī)定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還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以及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八條)
另外,為從制度上防止刑訊逼供行為的發(fā)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規(guī)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時送看守所羈押,在看守所內進行訊問和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制度。(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