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7月10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開陳水扁延押庭,合議庭諭知將待評議后決定是否延押。雖然陳水扁被羈押的主要理由未消失,但羈押理由的強度已減弱,使第三次延押結(jié)果備受矚目。
報道稱,陳水扁去年12月底遭法院以重罪、有逃亡及串供滅證之虞羈押,并于3月、5月兩度被合議庭裁定延押,延押期限至7月底。由于陳水扁被控多項貪污,最重本刑達無期徒刑,因此在審理階段的延押次數(shù)沒有限制。
陳水扁先前兩度遭延押,主要在于當(dāng)時無論“龍?zhí)顿彽匕浮薄ⅰ跋村X案”、“公務(wù)機要費案”等案的證人,都還沒有傳訊完畢。加上合議庭也還沒有依職權(quán)傳喚證人,臺檢方特偵組又在5月3日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在羈押原因未消失情況下,合議庭兩度裁定延押。
但從6月初開始,陳水扁先是解除所有律師委任,又舍棄了所有證人傳喚,讓陳水扁的部分一口氣少傳喚了10多名證人。
陳水扁不傳證以后,檢方與法院依職權(quán)傳喚的證人,在這1個多月間因為陳水扁不答辯,庭訊進展快速,目前全部證人均已傳喚完畢,陳水扁部分的案情也將在15日進入提示卷證,因此串供、滅證的理由已減弱,只剩重罪與逃亡。
至于評議時間的拿捏,合議庭今天繼續(xù)維持過去慣例,即提早在羈押期限屆滿前約三周開延押庭、不在延押庭當(dāng)天做出是否延押的裁定。主要考慮還是在于有充分時間討論,以及避免開庭當(dāng)天群眾失序。
檢方人士分析,從實務(wù)面看,貪污被告在法院一審時的羈押、交保狀況并無一定模式,只要法官認(rèn)為符合羈押要件,即可在臺灣“刑事訴訟法”規(guī)范內(nèi)決定羈押與否。有時合議庭會在言詞辯論結(jié)束后 (代表官司將宣判),準(zhǔn)許被告具保停押,有時則會一直押到一審判決,交給二審法官決定是否繼續(xù)羈押。
由于陳水扁的延押將于25日屆滿,但言詞辯論卻排在28日,如果合議庭決定第三度延押,則陳水扁恐必須等到一審判決、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后,才能再有獲釋機會。(羅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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