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4月13日消息 據(jù)臺灣“今日新聞網(wǎng)”報道,前陳水扁當局“交通部長”郭瑤琪收賄案,更一審大逆轉(zhuǎn)。郭瑤琪被控收受廠商用茶葉罐夾帶的2萬美元賄款,一、二審均以無對價關系判無罪;更一審認為收款和行為有對價關系,今天改判8年、褫奪公權4年。
臺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郭瑤琪,2006年收受臺灣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送的2萬美元。臺檢方認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臺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和商場租標案,托人送茶葉罐給郭瑤琪,里面裝著2萬美元賄款;之后,郭瑤琪在臺當局“交通部部務會報”即對標案關切。
該案一、二審時法院認為,郭瑤琪收2萬美元,但未對招標案有具體指示或影響招標程序,南仁湖集團也沒有參與投標,認定收款和職務行為無對價關系。臺檢方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和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全案仍可再上訴。(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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