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wǎng)4月27日消息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昨日,臺灣“考試院”通過政務人員法規(guī)、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等“政務三法”草案。其中規(guī)定,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執(zhí)政形象、決策錯誤或疏于監(jiān)督部屬嚴重影響島內人民權益,有具體事證者,政務人員應辭職負責。
臺灣“考試院院會”昨日通過政務人員法規(guī)、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政務人員俸給條例等“政務三法”草案,近期送臺灣“立院”審議。其中規(guī)定,“政策績效未達預期或無法實現(xiàn)政策承諾”,及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執(zhí)政形象、決策錯誤或疏于監(jiān)督部屬嚴重影響島內人民權益,有具體事證者,政務人員應辭職負責。
依上述規(guī)定事項,今昔許多政務人員可能都達下臺標準。不過,臺灣“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表示,這個條款較具象征意義,不具強制力,政務人員本應隨著政策成敗,知所進退,應不應下臺,最終仍由當事者及執(zhí)政黨決定,有時政務官說錯了幾句話,就要辭職負責。
報道稱,以往政務人員涉案后,很多馬上離職領退職金,法律無法約束,引起人民不滿。黃雅榜說,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因此增訂條文,犯內亂、外患、貪污罪,被起訴或判刑還沒確定者,暫停申請、領受退職金;因刑案被通緝、羈押或依法被停職、移送臺當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都暫停申領退職金。
黃雅榜指出,至于犯內亂、外患、貪污罪,經(jīng)判刑確定,或因案被撤職、褫奪公權終身的政務人員,則喪失請領退職金的權利。(中國臺灣網(wǎng)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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