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了個村民代表大會,就剝奪了村民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和青苗補償費,結果被村民告上了法庭。12月25日,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莒南縣十字路鎮(zhèn)某居委會從2007年6月起補發(fā)給原告郭某等四人每人每月補助大米15斤,至2007年11月止共計360斤,補發(fā)給原告郭某等四人青苗補償費1250元,2007年1月份的補助大米100斤、雞蛋20斤。
2002年6月18日,郭某因結婚將戶口遷至十字路某居委會(現(xiàn)該村合并到某居委),一直在該居委會居住,郭某和妻子蔣某一家四口在村里按村委規(guī)劃的宅基地建筑了住宅。2005年,郭某居住的村有88畝土地被土地局轉為國有,并按照村規(guī)民約,將不符合條件的村民手中的土地收回。2006年9月9日,村居兩委研究決定按每人現(xiàn)金250元補償青苗。2006年底春節(jié),該居委會向村民補助大米每人25斤,雞蛋每人5斤。2006年,被告居委會以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剝奪了原告郭某一家四口依法應享有的年終補助每人25斤大米、5斤雞蛋和自2007年6月份開始補助的每人每月15斤大米的生活補貼待遇。從2007年6月份開始,居委會每月補助大米15斤/人,6月補助2個月、8月補助了2個月的,10月補助了2個月,現(xiàn)已發(fā)放至11月,但一直沒有向郭某家補助。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郭某一家四口具有現(xiàn)所在居委會的戶籍,并有公安機關頒發(fā)的居民身份證,已長時間在此居住,系該居委會居民,享有與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原告郭某一家四口已具有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其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請求,合理合法。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居委會以村民代表大會的形式剝奪了原告郭某一家四口依法應享的生活補貼待遇,純屬侵權行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鄒旭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