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女士在姚先生為兒子辦滿月酒之時上門討債,發(fā)生糾紛后竟將攜帶的糞水潑灑在酒席場所。近日,浦東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賠償姚先生受污染食品損失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去年12月5日上午,徐女士夫婦來到姚先生父親家催討8000元欠款,適逢姚先生在為兒子辦滿月酒。徐女士在討債中與姚先生父親發(fā)生爭執(zhí),姚先生撥打110報警,民警到場進行勸解后離開現場。可就在酒席即將開始時,徐女士又與姚先生母親發(fā)生口角,并將事先準備好的兩瓶糞水潑灑在廚房間地面和酒席桌之間的過道上。
姚先生訴稱,徐女士為泄憤,竟將糞水潑灑至酒席場所,嚴重毀損了他的名譽、榮譽權,同時造成食品受污染,故請求法院判令徐女士賠償食品損失4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徐女士辯稱,那天到姚先生父親家里協(xié)商歸還債務問題,因其父拖拉不還且遭到其母親追打,才潑撒糞水,但未潑在食品上,也未潑在賓客身上,因此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徐女士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派出所在現場拍攝的受污染食品情況及糞水污染地點等因素,法院酌定受污染食品損失為600元。因徐女士潑撒糞水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和公共道德,對姚先生人格尊嚴已構成侵害,造成精神損害,故法院對于姚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予以酌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