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琉球占據(jù)著一個特殊地位。日本外務省《關于尖閣諸島所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中極力撇清《馬關條約》和其取得釣魚島所謂“主權”的關系,并認為釣魚島列嶼的行政編制隸屬琉球,琉球是日本的領土,因此釣魚島主權歸日本。如果我國能就日本結合琉球和釣魚島隸屬關系的相關主張進行針對性的回擊,將能起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效果。
自1371年明朝昭告琉球并建立封貢制度至1879年,琉球一直都是中國的藩屬國。1879年日本廢琉球藩改為沖繩縣,縣官改由日本國委派。清政府當年對日本單方面處分琉球的舉動提出了強烈抗議。但因1895年中國在甲午戰(zhàn)爭中戰(zhàn)敗,被迫簽署《馬關條約》并割讓臺灣、澎湖、遼東半島給日本,讓中國在琉球群島問題上失去了發(fā)言權。歷屆中國政府從未承認日本吞并琉球的合法性,也沒有放棄對琉球的固有權利。
二戰(zhàn)后,出于冷戰(zhàn)的需要,美國把琉球列為亞洲重要的“戰(zhàn)略防區(qū)”。美國主導的對日《舊金山和約》第3條中,琉球列島由美國托管。美軍司令部1952年“第68號指令”詳定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的經(jīng)緯線,而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正好在其經(jīng)緯度內,這便是日本聲稱釣魚島列嶼屬琉球領土的持論依據(jù)。1971年6月17日,美日達成《關于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協(xié)議》,將琉球的施政權“返還”日本。這成為日本政府對釣魚島“主權主張”的重要一環(huán)。
筆者認為,日本依據(jù)美國托管琉球及美日“琉球返還”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從國際法看是站不住腳的。第一,日本歷史上對琉球的武力吞并及殖民統(tǒng)治不能取得琉球的主權。琉球人民復國運動和獨立運動持續(xù)百年。開羅會議中美會談時還達成共同托管琉球之共識,根據(jù)國際托管制度的宗旨,琉球人民應享有民族自決權,“琉球地位正;辈攀谴髣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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