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4月29日消息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金融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明天將發(fā)布陸資投資臺股等管理辦法,正式開放陸資赴臺進行財務性投資;以大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QDII)為例,最大投資額約新臺幣72億元。
臺“金管會”表示明天將發(fā)布“大陸投資人赴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將允許陸資赴臺進行財務性投資,屬于間接投資,若大陸投資人單次或累計投資取得上市或上柜公司10%股份者,必須依相關辦法申請核準。
管理辦法將在公布后第三天生效
報道稱,臺“行政院”去年宣布將開放大陸QDII赴臺投資,要求“金管會”今年4月底前公布相關辦法,今天早上“金管會主委”陳沖在臺“立法院”答詢時僅表示將盡速公布,傍晚“金管會”發(fā)布新聞稿表示,明日將正式公布施行管理辦法。
“金管會”表示,這項管理辦法將在公布后第三天生效,陸資即可申請投資臺股、期貨等,但考慮稅征繳納等問題,陸資在臺灣必須有代理人,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等辦理登記,取得相關賬號后才能投資。
初計大陸QDII可赴臺投資最大規(guī)模72億元
“金管會”表示,由于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jiān)理合作備忘錄(MOU),根據(jù)大陸規(guī)定,大陸QDII對未簽MOU地區(qū)的投資上限,為其QDII規(guī)模的3%,“金管會”對陸資投資臺股管理辦法本周生效后,初步估計大陸QDII可赴臺投資的最大規(guī)模約新臺幣72億元。
關于陸資投資島內證券市場的限額,“金管會”近期將與臺“中央銀行”會商后訂定,也將一并訂定陸資不得實質控制島內上市、上柜公司的細部規(guī)定。
臺當局對陸資赴臺財務性投資訂管理機制
報道稱,“金管會”對陸資赴臺進行財務性投資,也訂有管理機制,包括陸資可買臺股,但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的經營管理,即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jiān)察人,且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yè)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此外,陸資的表決權行使,原則上應由在臺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行使,必要時“金管會”可要求大陸投資人提供最終受益人相關資料,陸資登記時也將給予特殊代碼,以利監(jiān)控。
“金管會”表示,所謂的大陸投資人,包括經大陸證券主管機關核準的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上市或上柜公司依法核給有價證券與在大陸設有戶籍的員工、海外企業(yè)赴臺上市柜的大陸籍股東等。
陸資赴臺投資范圍,包括島內上市、上柜公司有價證券、證券投資信托或期貨信托基金受益憑證、臺當局債券、金融債券或公開發(fā)行公司發(fā)行的公司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guī)定發(fā)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認購(售)權證等,但不得投資興柜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