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十二月十八日電 (記者 劉舒凌 周兆軍)十八日,臺北地方法院再次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
經(jīng)“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十七日撤銷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將陳水扁當(dāng)庭釋放的裁定,發(fā)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十八日的合議庭從下午二時三十分許開始,進行了近八個小時庭訊、評議。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rèn)為,陳水扁無逃亡之虞。
同時,合議庭要求陳水扁不可對證人、司法官或警察等人員的三親等內(nèi)人員施壓,并再次提醒陳水扁將來要準(zhǔn)時出庭、不可挾群眾擾亂司法。
本月十二日,特偵組將陳水扁等十四人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案件隨后移審臺北地方法院,特偵組并向法院聲請繼續(xù)羈押陳水扁;十三日凌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裁定陳水扁當(dāng)庭無保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