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增城區(qū)中新鎮(zhèn)發(fā)生了一件頗具諷刺意味的“荒唐”事。為建設一個弘揚法治精神的民心工程——“崔與之紀念館”,3戶村民的房子被強拆。無奈之下村民一紙訴狀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侵權并賠償村民財產損失。然而,判決生效近一年,當地鎮(zhèn)政府、村委會卻拒不賠付。
放在非法強拆屢屢被曝光的社會語境中,在維權能力更為羸弱的農村,發(fā)生祖屋被強拆的事件,本已算不上是新聞。這樣說雖有無視權利之嫌,卻是令人無奈而又憤懣的現實。但這起事件,尚不僅僅是強拆和維權的問題,而是關涉到怎樣弘揚法治和構建法治社會的命題。
當基層政府部門主導的“民心工程”最終傷了民心,原本是弘揚法治精神的紀念館最終成了藐視法律權威的典型,其中的行政悖論與透出的反諷意味,同樣強烈。據實而論,“民心工程”傷民心的案例,近年來亦不少見,是一些基層官員一面熱衷普法、一面又肆意踐踏法律的“雙面性”所導致。
這一點,在我們長期的普法過程中,表現得尤為明顯。基層政府部門之于普法,擅長用宣傳標語造勢,但是,看看那些普法標語:“嚴厲打擊XX犯罪行為”“寧可血流成河,不可超生一個”“亂砍濫伐要判刑”……或許在諸多基層政府部門看來,法制的效用只是用來打擊犯罪的,完全忽視了法制的更大意義在于保障權利不受侵犯。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幾乎完全淹沒在了政府部門要求其履行的法律義務中。
行政權力不受約束,加之基層官員的畸形法治思維,最終會導致這樣一個現象:行政權力出于某種需要,一意孤行地推進所謂的“民心工程”,以集體的名義要求民眾履行法律義務,而一旦進展不暢或者民眾對行政權力越界反彈,就開始尋求以法律制裁之,而自身行政是否違法,以及民眾的法定權利是否受到了保障,則不在其“法治思維”的范疇內。
所以說,推進依法行政,最大的問題是調整一些基層官員曾經的“法治思維”,讓行政于法有據和民眾法律權利突出出來,而不是民眾的法律義務一支獨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將依法行政納入政府部門及干部的考核體系,并無不可。任由以違法的方式弘揚法治,害莫大焉。(燕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