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的4名河南新野耍猴藝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時,因為對所攜帶的6只獼猴有飼養(yǎng)證但沒有運輸證,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認定犯了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該事件經公開后引起了廣泛質疑。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并不是一種孤立的罪行,而是與“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屬一條,并且與“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緊密聯系在一起。立法目的是禁止對珍貴野生動物的獵捕和非法交易,其中作為非法交易環(huán)節(jié)的“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行為,顯然是指對非法獵捕并用于非法交易的野生珍貴動物的運輸,而不是對合法且非用于交易的野生動物的運輸。所運輸的究竟是獵捕、非法收購而來的野生動物,還是公民合法所有的野生動物,是構不構成該罪的關鍵。
即使為了管理需要,對具有合法權利的珍貴野生動物進行轉移、運輸要求辦理運輸證,也應當區(qū)別對待,像耍猴藝人這樣四處飄蕩、不停地變換地點的情況,如何辦理?對這種情況所需要的是對所攜帶野生動物具有合法權利的證明,而非運輸證明。非法獵捕和收購的珍貴野生動物是應該絕對禁止運輸,但這樣的法條并不適用于耍猴藝人的情況。即便不考慮應給耍猴藝人這樣的特殊情況提供便利,耍猴者攜帶猴子并無社會危害性,至多應當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據關注新野耍猴人已經11年的《中國國家地理(微博)》雜志主編馬宏杰介紹,4被告是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從事獼猴繁殖馴養(yǎng)和民間表演的民間藝人,他們攜帶的演出獼猴屬于祖輩傳下來的自繁自養(yǎng)的,是經過許多代人馴化出來的家養(yǎng)獼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犯罪對象是野生動物而不是家養(yǎng)動物。把藝人攜帶表演的家養(yǎng)動物按照禁止運輸并獵捕的野生動物處理,無疑違反了常識。
耍猴藝人被治罪,這暴露出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存在的不足,接下來,有必要在法律上對攜帶和運輸野生動物作出更細化的規(guī)定,以避免刑罰被濫用。(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