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報道,廣東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即將被貨車撞的1歲女童雯雯,緊急將其推開導致自己腿部被碾壓。佛山交警認定李舒舒橫出道路妨礙交通安全,應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對此,有市民質(zhì)疑稱,救人受傷反被追責不公平,交警責任認定應考慮舒舒救人的前提。
本來是見義勇為,卻在情急之中違反了交通法規(guī),繼而被交警部門判定承擔責任,對這樣典型事件的處置,肯定會具有某種標本意義。
提起佛山,許多人應該還記得去年發(fā)生的“小悅悅事件”,面對兩歲女童小悅悅被車碾壓,18名路人見死不救,這一事件曾轟動全國,引發(fā)了一場道德大討論。如今同樣在佛山,16歲女孩李舒舒為救1歲女童雯雯,緊急將其推開導致自己腿部被碾壓,其意義已經(jīng)超出了普通見義勇為的內(nèi)涵,成為一次對道德信念的提振,給予其物質(zhì)與精神上的重獎理所應當。
因救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進而被交警判定擔責,佛山交警部門面臨的輿論壓力可想而知。面對見義勇為行為時,交警部門如果法外開恩,或者干脆放當事人一馬不予追責,這樣或許才不致遭受輿論譴責。但這樣一來,顯然也有失公允,因為交警部門履職的基本要求是嚴格執(zhí)法,肯定不能自行設(shè)定免責的理由。倘若對李舒舒不予追責,也許契合公眾的情感與心理期待,但對于執(zhí)法部門來說,也是明顯的失職。畢竟執(zhí)法不能有隨意性,追責與不追責都需要依法判定,摻雜太多的主觀因素對于執(zhí)法本身并無益處。
正如佛山交警部門所稱,李舒舒橫出道路妨礙交通安全,應在事故中負一定責任,并沒有將其認定為負全部責任,因此處罰可以相對從輕,但絕不意味著可以免于處罰。這樣的處罰有可能會讓部分民眾不認同,但如果免予處罰的“先河”一開,難免會造成執(zhí)法的紊亂。交通執(zhí)法與獎勵見義勇為看似有價值沖突,但其實是各行其是。如果褒獎見義勇為就要付出程序正義的成本,顯然并不適當。
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是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而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都應該成為執(zhí)法部門和執(zhí)法者必須堅守的底線。如何對“救人反被追責”進行妥善處置,無疑對日后類似的事件有著標本意義,比如對見義勇為必須進行重獎,違反交通法規(guī)則應擔責,但有必要參照行為前提從輕處罰,一旦涉及賠償責任能否由政府或慈善機構(gòu)承擔等等。總而言之,有必要讓獎勵的歸獎勵,處罰的歸處罰,讓見義勇為與擔責都經(jīng)得起公眾評判,才能合法合情,趨于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