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立委”選舉進入倒數(shù)時刻,民進黨“立院”黨團干事長王拓、書記長王幸男等人無預警聯(lián)署提出“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不但為原本緊張對立的“立法院”投下一顆未爆彈,也為歷史悲劇的“二二八”與白色恐怖事件增添幾多幽怨與惆悵。
臺灣《工商時報》今天發(fā)表社論表示,當局歷年來處理“二二八”與白色恐怖,雖然無法用“完美”來形容,但多少解開了歷史懸案、緩和了社會怨懟,并鼓勵了朝野用愛與寬容來相互對待,現(xiàn)在突然興起制定法律,采用報復手段來追究歷史責任,不但徒然制造對立與仇恨,對朝野政黨、社會、臺灣都沒有好處,提案者應該懸崖勒馬。
據(jù)島內(nèi)媒體報導,“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主要內(nèi)容為,針對當時統(tǒng)治者侵害人權(quán)的違法行為,透過“立法”追究法律責任,并排除追訴期限制;即使所謂的“被告”已經(jīng)死亡,其配偶、直系與旁系三親等內(nèi)血親,也應代為行使訴訟權(quán)利,因此包括當事人配偶、子女,甚至外甥、侄子侄女等都包括在被“究責”范圍內(nèi)。對于這一突襲式的法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吵鬧一天,最后流會無法審查,藍營質(zhì)疑“株連九族”,“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不了解草案內(nèi)容,但“行政院”發(fā)言人“新聞局長”謝志偉卻說,草案本意是追求真相,沒有株連九族,國民黨不要模糊焦點。
社論認為,是不是株連九族,是不是模糊焦點,不是唯一的爭點,而是應該從法治社會、理性社會、推崇以愛與寬容聯(lián)結(jié)同胞的角度來思索、探討究責草案的必要性與正當性。
先從“刑法”法理角度來看。罪刑法定主義、刑罰從新從輕原則,幾乎是所有法治社會的最基本堅持與奉行不渝道理,滿門抄斬、九族連坐,雖曾存在中國封建時期,但只要具有最起碼民主、人權(quán)、法治觀念的人,不但不會支持如此落后、殘酷、霸道刑罰責任的規(guī)定在現(xiàn)代復辟,更不會認同違逆歷史潮流與知識演進的倡議者或政黨。如果能夠清楚確認“被告”身份,以及清楚確認“被告”的遺產(chǎn),社論認為追究刑事責任及附帶民事責任之際,不妨考慮就“被告”的遺產(chǎn)進行究責,以之為“二二八”及白色恐怖被害人的賠償基礎(chǔ),但罪責殃及“被告”無辜的后代子孫,乃至擴及旁系三等親卑親屬,實在嚴重抵觸當前的民主、法治、人權(quán)理論與實務(wù)。少數(shù)民進黨人的倡議,其實令人匪夷所思,如果竟然成為大多數(shù)民進黨人的主張,只能說保障人權(quán)起家的民進黨退步了,墮落了。
再從社會公平正義來看。最近因為有幾起追究被繼承人民事責任的案子,因為后代子孫不知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而被迫承擔起沉重的民事清償責任,其中有正在求學的無助孤子,也有尚在懷中哺乳的幼兒,此種僅講究法律形式的規(guī)定,因為嚴重違反人性,背叛社會公平正義,正遭到社會各界痛加撻伐,朝野政黨也因此忙著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案,以讓“父債子還”的落伍法律條文走入歷史。相對“民法”不敢違逆國際潮流要父債子還以落實公平正義,此時此刻討論乃至意圖通過“究責”法案,讓三代卑親屬乃至旁系親屬都要為作古先人償債,豈非選擇性定義公平正義?臺灣恐怕也要因而退化為野蠻“國家”。
再者,在臺灣社會中,“二二八”及白色恐怖早就被大眾認定是歷史的悲劇,雖然始作俑者罪無可赦,但臺灣俗語“死走兩字便罷”,生者應該學習用愛及寬容來相互對待,豈可容忍政客用歷史的創(chuàng)傷來撕裂族群,來進行政治斗爭?
最后,社論指出,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民進黨不應該推動“究責”草案。陳水扁“總統(tǒng)”、謝長廷“總統(tǒng)”參選人、“行政院長”張俊雄,都是畢業(yè)臺大法律系高材生,豈會不知法律的基本原則?何況謝長廷的競選主軸就是“和解共生”,挑動世仇神經(jīng),堅持以牙還牙、以血還血,難免讓民進黨蒙上無知的指責,讓謝長廷陷入言行不一的矛盾,更讓扁謝之間,或執(zhí)政團隊與競選團隊之間,出現(xiàn)立場與主張紛歧的分裂危機。
究責草案已經(jīng)收到引起朝野大眾注意的目的,為了社會、臺灣,或者民進黨的前途,見好就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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