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院”將于明天停會,但爭議性極高的臺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修正案,卻因“立院”朝野協(xié)商遲遲未獲修法共識,預計將于今天的“院會”動用表決做出取舍。
臺灣《中國時報》社論指出,NCC修正案之所以要訴諸表決,癥結在于NCC委員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的法條,于去年遭“大法官”會議第六一三號解釋認定違“憲”,并限定應于2008年底前完成修法。但NCC委員卻預告將于2008年元月底前集體辭職,意謂著“立法院”若未能于停會前完成修法,則明年二月起NCC將步“監(jiān)察院”的后塵,在群龍無首下陷入空轉。如此則不僅直接沖擊近上兆元之廣電、通訊產業(yè)的發(fā)展與布局,同時還將衍生在NCC業(yè)務空窗期間,是否由“行政院”的相關部會接管NCC業(yè)務的法理爭議。然而,此一違“憲”條文究竟應如何修正,“立院”朝野黨團有截然不同的立場,在幾經(jīng)協(xié)商未獲共識下只能訴諸表決,以免NCC出現(xiàn)空轉。
社論說,“立院”朝野對NCC修法的爭議,原本一直卡在藍營主張“委員按政黨比例分配”,綠營不表茍同,以致陷入僵局。但藍營為免NCC出現(xiàn)空窗,對此主張已不再堅持,只保留“行政院長”提名人選需經(jīng)“立院”同意,惟綠營還是堅持排除NCC委員的“國會”同意權。在協(xié)商不成又有時間壓力下,最后只能訴諸表決。但是今天的表決能否順利進行,參酌同樣具高度爭議性的“中央選委會組織法草案”的經(jīng)驗,雖曾列入“院會”議程卻因綠委強力杯葛而始終無法過關,NCC是否能及時完成修法?的確存有一定的變數(shù)。
誠如前述,“立院”如未能在停會前完成NCC的修法,不只對島內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營運帶來沖擊,而如果在NCC委員集體辭職后,果真由“行政院”的相關部會接管其業(yè)務,特別是將廣電媒體的監(jiān)理業(yè)務回歸“新聞局”,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已經(jīng)寫入法條的今天,根本就是在開民主的倒車,同時也將坐實外界對執(zhí)政黨意圖操控媒體的質疑。此外,更與執(zhí)政黨當年在野時所大聲疾呼的行政權不應干預操控媒體的主張,乃至宣稱絕不經(jīng)營、操控媒體的誓言,呈現(xiàn)全然的悖離。
媒體報導,“行政院”正在研議一旦NCC因委員集體離職而告停擺時,打算從所謂“憲法”、行政程序法、地方制度法的法理論述,規(guī)劃接管NCC“直接負責”,必須提醒行政當局,這將是足以引發(fā)違法亂紀的爭議性做法。縱使“行政院”引述“憲法”第五十三條,強調“行政院”要對整體施政表現(xiàn)負完全責任,但事實上堪稱NCC組織法母法的“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明文規(guī)定“廣播、電視事業(yè)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從而賦予了NCC做為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定位,試問這可是“新聞局”或“交通部”所能夠接管替代的。或者換個角度說,如果原來由“新聞局”、“交通部”主管的廣電、通訊業(yè)務,不是因為有難以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之虞,那又何必另立門戶成立NCC?因此“行政院”以NCC一旦出現(xiàn)空窗為免業(yè)務停擺為由而擬議接管NCC,根本就是不尊重獨立機關獨立超然行使職權的開倒車作法。
社論指出,談到獨立機關的設置,日前在行政體系中除NCC之外,另有“金管會”、“央行”等單位,皆因其業(yè)務特性必須以獨立機關之建制以保障能獨立超然行使職權,同時包括“央行”總裁及“金管會”委員也均規(guī)定提名后應經(jīng)“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因此NCC組織法一旦修法取消政黨比例的違“憲”條款,而規(guī)定經(jīng)“行政院長”提名后仍需經(jīng)“立院”同意,未始不是規(guī)范獨立機關人事任免的通例,就如同“監(jiān)委”、考試委員、“大法官”和“審計長”等具獨立行使職權性質的機關首長,并不是領導人提名即可任命,而仍應經(jīng)“國會”行使同意權。
因此,社論認為,“立院”今天處理NCC修正案,在藍營已經(jīng)放棄堅持政黨比例提名方式后,綠營如果還堅持不需經(jīng)“國會”同意,進而使得法案未能順利修正,則不獨有違其他獨立機關的通例,也將坐實蓄意幫行政當局護航讓NCC陷入空轉,以便掌控干預廣電媒體的指控!傲⒎ㄔ骸睉撌侵v事理,談制度的地方,“NCC組織法”修正案能否順利過關,正足以檢視“立法院”是否真是一個講事理、談制度的地方。
[責任編輯:張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