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遭“政治性判決”引臺灣退休警察抗議
【兩岸快評第431期】
太陽花運動。圖片來源:臺媒
據(jù)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11月12日上午,“臺灣退休警察協(xié)會”約500人在臺灣“行政院”外集結抗議,現(xiàn)場一度爆發(fā)退休警察與現(xiàn)役警察沖突。最終抗議人員被現(xiàn)場的維安警力和鐵柵欄擋下,由于沖擊不成,改為在現(xiàn)場對峙,并在“行政院”門前持續(xù)高喊“蔡英文下臺”。
臺灣退休警察之所以會走上街頭抗議,主要是因為民進黨當局強力介入“司法”,促使臺北地方法院秉承“圣意”,對“太陽花學運”作出了“政治性判決”——10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臺北市警察局應賠償原告前臺聯(lián)黨籍“立委”周倪安等14人(“太陽花學運”部分示威者)各10萬元至20萬元(新臺幣,下同)不等的金額,總額達111萬1570元,仍可上訴。
要理清這次判決,需要先了解這個案件的相關脈絡。
2014年3月18日,在民進黨的煽動和支持下,由部分學生和團體主辦的震驚臺灣的所謂“反服貿(mào)黑箱”的“太陽花學運”爆發(fā),部分青年學生和民眾先是占領臺灣“立法院”,癱瘓議場,使“立法院”陷入停擺狀態(tài);接著又攻占臺灣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場所,恣意進行打砸。
當時的馬英九當局在面對“行政院”面臨癱瘓停擺的嚴重政治危機,為保證當局的正常運轉,不得不對攻占“行政院”的人員采取強制措施,3月24日晚,臺北市警察局奉命強制驅離沖入“行政院”的抗議人群,導致一些警察、民眾受傷,經(jīng)義務律師團及司改會協(xié)助,20多名受傷抗議者向臺北地方法院上訴,要求臺北市警察局賠償1006萬余元。臺北地方法院10月30日一審判決出爐,判決臺北市警察局應賠償其中14人共計111余萬元。
明眼人一看,這種判決就是法外開恩的“政治性判決”,目的是試圖以此討好“太陽花學運”的人員,爭取他們對民進黨競選臺灣地區(qū)領導人和“立委”選舉的支持,妄圖實現(xiàn)蔡英文連任和“立委”席次過半的政治目標。
其實,這些受傷的“太陽花學運”抗議者侵占“立法院”,攻入“行政院”,并且進行打砸破壞公物活動,已是“和尚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的板上釘釘?shù)倪`法事實,理應受到責任追究,接受制裁;同時,他們無法無天、膽大妄為攻入行政機關,也促使警察不得不對其實施驅離動作,在這種意義上講,他們也是爆發(fā)警民沖突的罪魁禍首或肇事者。警察奉命對他們采取驅離措施,刻不容緩,勢在必行,合乎“法律”,合情合理,完全正當。試想,如果當時警察不向攻入“行政院”的抗議者實施強制驅離,后果將不堪設想,有可能引起臺灣大亂,不知殃及多少無辜民眾。
臺北地方法院如此宣判,等于否定了當時警察執(zhí)法的必要性、正當性。而臺北警方向施暴者賠償者的判決,有違“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司法準則。在驅離沖突中,不僅有不少抗議者受傷,也有許多警察也受傷,光判警方賠償受傷抗議者,不判抗議者賠償受傷警察,也是厚此薄彼的雙重標準,偏袒受傷抗議者、歧視受傷警察的不公平做法。
判決警方賠償受傷抗議者,用的是臺灣民眾的納稅款,是拿人民的納稅款做人情收買人心的亂開“政治支票”行徑,愧對納稅人的信任與支持。
有關這個判決結果的島民調顯示,高達70%的受訪者認為“臺北警察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判決離譜”,而認為“警察執(zhí)法過當,判決合理”的民眾,只有24%左右。公道自在人心,這個判決遭到臺灣主流民意的否定。
是可忍,孰不可忍?這個荒唐、離譜的“政治性判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是對司法的恣意踐踏,愧對當年警察驅散暴力分子的行為,不啻是對臺北警察的巨大羞辱。
退休警察總會長耿繼文不滿地說,民進黨上臺后對“學運”暴徒和執(zhí)法警察明顯的區(qū)別對待,前臺當局“行政院長”林全一上臺來,就無視警察200多人受傷、裝備被奪的事實,撤銷對“學運”分子的控告。他氣憤地說,鬧事作亂的暴徒?jīng)]事,流汗流血的臺北警察卻被送上被告席,如今甚至被判賠償暴徒。這種荒謬的判決明顯是為政治服務,讓人難以接受。
耿繼文反問道,法院判警察賠償受傷群眾,蔡英文等“太陽花”群眾卻不必賠償受傷的警察,有這樣的道理嗎?臺灣多名法界人士曾經(jīng)也感嘆稱,“太陽花學運”浪費許多社會資源,成就特定的“政治明星”,如今又要為當年闖“立法院”的抗議者負擔精神慰撫金及醫(yī)藥費用,這樣的判決如何讓人信服?(中國臺灣網(wǎng)網(wǎng)友:張良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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